本校「校區車輛管理辦法」於本年3月11日經行政會議修訂通過,並於即日起施行,本次修訂重點如下:
一、配合政府法令執行,增列電動微型二輪車納管;
二、增列學生機車停放學生機車棚納管;
三、增列部份行車、停車管制規定;
四、附中小家長及退休教職員工納管。
五、車輛於校園違反本辦法時,依下列方式處理:
(一)第一次開立違規通知單勸導。
(二)第二次起,
1.教職員工統計違規資料,送交單位一級主管,作為期末考評參考。每次得罰款處理,汽車罰款新台幣500元,機車罰款新台幣300元。
2.學生
(1)第二次通報該系輔導處理;第三次違規者,取消當學年通行資格。
(2)因交通相關事項違規遭校規懲處者,直接取消當學年通行資格。
3.校內廠商、附中小家長及退休教職員工取消本學年該車通行資格,申請通行之相關費用不予退還。
六、本辦法原條文如附,敬請 依規行車、停車,以維校園交通安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