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本校推廣部之「東海大學場地設備使用規則及借用管理辦 法」第三條明訂:「本校各種場地設備應由管理單位依據 本辦法訂定場地借用及收費標準,並循行政程序報請校長 核定後實施。各場地及其設備之維護整修由場地管理單位 辦理。 場地設備借用由推廣部作為洽借、管制、收費之 對外窗口。場地租借活動所衍生之加班費及清潔維護費, 由場地管理單位依實核給。」(請參附件)
二、各單位及系所若有需要訂定空間借用辦法時,請依說明一 推廣部之辦法第三條另訂場地借用及收費標準,並循行政 程序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。
三、另依據旨揭辦法所訂定之場地借用辦法一併廢止。